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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粉律师有效辩护行贿案当事人刑期减半

时间: 2024-12-17 22:39:40 |   作者: 乐虎nba直播

2024-12-17

  近日,孟粉律师代理的行贿案一审判决,当事人的刑期从当初量刑建议四年半被减至二年半,全面实现了有效辩护,当事人及家属比较满意未上诉。

  行贿案的被告人与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受贿人”)成立了一个公司专门承接拆违项目。案发之初当事人作为证人被监察委多次叫去作证,被告人承认曾给受贿人公司利润250万元,后受贿人因受贿、行贿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被告人及家属不懂法律,且监察委一直未将其留置,被告人一直感觉自己不会被移送刑事处理,甚至被当地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后咨询当地律师也认为问题不大,殊不知19天后直接被检察院逮捕。逮捕后当事人在审核检查起诉期间还稀里糊涂签定了同意四年半量刑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起诉移送法院后,当事人及家属觉得量刑过重接受不了,又找到京都专业律师在开庭前两周介入。

  孟粉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两周时间内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梳理行、受贿事情脉络,发现案件有很多疑点:比如受贿人掌管了公司控制权,且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公司利润分配也是受贿人控制等等,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权钱交易的行、受贿和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解决方法有本质不同,本案这一些细节结合被告人口供不排除当事人与受贿人之间可能是“合作经营模式”,如果能确定受贿人是违规经商办企业与行贿人合作经营公司,当然行贿人就不构成行贿罪。

  但是实践中认定有公务身份的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非受贿的证据标准很高且案例极少,且本案中受贿人已就该起250万元的受贿事实被法院认定,本案认定合作经营的难度确实很大,可是会见时被告人一再强调,自己当初作证受到了很多因素误导,没有事实求是的反映双方合作经营的情况,现在追悔莫及,如果定行贿判处自己四年半,自己确实不能接受。

  同时该案起诉开庭的时间点非常特殊,该案起诉时《刑法修正案十二》还未实施,起诉后开庭时则刚刚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虽然整体加大了对行贿的打击力度,但对行贿罪的法定刑期做出了调整,第一档刑期由5年以下变为3年以下,即如果行贿超过100万元不满500万元,其量刑起点从三年开始起算,相比原来行贿100万以上就从五年开始起算是从轻了,因此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检察机关该案对行贿人的量刑四年半确属过重。

  综合分析该案的证据利弊之后,辩护律师开庭前从家属处调取公司工商登记及结算卡受贿人签名等细节书证,当庭发表了该案可能不排除“合作经营”疑点,将该案存在的问题及主要辩护观点进行了阐述:

  1. 从注册合作公司到结算卡的签名,乃至日常项目的管理和利润分配都是受贿人一手制定,能够正常的看到受贿人本意是经商办企业,因此本案不排除双方是合作经营而非行受贿关系;

  2. 受贿人并无职权决定项目给谁,所以当事人无法通过受贿人的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小型拆违项目无需通过招投标,所以不存在破坏公平竞争环境谋取不正当利益一说;

  3. 当事人的辩解有证据支撑:其供述谁给自己提供了项目信息,后面取得了拆违项目就可以给中介人员费用,本案中当事人在另外一个地区拆违的项目,也有受贿人介绍的,但是受贿人收取这部分利润并未认定为行贿数额,说明双方之间有合作经营关系;

  4. 因一直未实缴注册资本,受贿人却一直借钱给公司周转,且从公司成立之初受贿人就借给公司80万元,这一点双方口供相互印证,且起诉书也予以了认定,不排除受贿人实质上是投资入股公司。

  除了以上在事实证据层面进行辩护,辩护律师还从量刑方面指出,本案当事人构成自首,监察委对其行贿立案前已经如实交代了所有事实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等等。

  第一次庭审结束时检法均表示要去核实上述新证据。此后当地监察委调取了新证据交给法院,法院又召开了两次证据核实程序。期间针对证据的薄弱之处,辩护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以打促谈,向法官提出对其减轻处罚到三年以下的建议,最终法院同意了量刑协商,判处当事人两年半有期徒刑。

  该案中被告人的经历普遍反映了当下职务犯罪类涉刑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危害:在受贿人被监察委调查后,仍不清楚自己已经有涉刑风险,绝对没寻求法律帮助,导致证人时期的证言没有反映事实全貌自证其罪,且前期很多不利证据早已固定使得辩护空间被急剧压缩;当重刑的处罚后果马上来临时才找专业律师介入,辩护难度已经加大,这也是很多当事人普遍的心路历程。

  当前《监察法》(修正草案)正公开征求意见,虽然新增了很多新的强制类如“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调查措施,直观感受是更加从严惩处职务犯罪行为,但草案中同时也增加了一条:“被监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该条明显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了一个申诉的机会,当事人及家属更应该提前寻求专业刑辩律师的帮助,搞清楚自己究竟是行、受贿的犯罪行为还是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免进入自证其罪的误区,导致后期自证清白难度加大。